墙纸之家讯:家庭装修是一个大工程,当然里面包括很多的问题,更何况现在家装市场鱼龙混杂,很多业主在装修的时候都犯了难,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家庭装修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纠纷等问题,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装修工程风险如何预防吧。
精装修质量不精
为了免去装修的麻烦,赵先生购买了精装修房屋一套,想作婚房使用。入住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所购房屋一直弥漫着浓重的刺鼻味道,天花板和内墙也出现严重裂缝,地板铺贴出现翘起,存在安全隐患。赵先生多次要求物业修复,但物业公司以房屋建设问题应由开发商负责为由拒绝。赵先生不得已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而开发商则认为该房屋在验收时已经合格,赵先生在验房时也没有提出异议,且原告未在保修期限内提起诉讼,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要求因商品房质量、装饰违约,如装修材料存在环保问题等,请求判令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提示]精装修房屋的很多问题都被装修所掩盖,不易被发现,尤其是部分装修材料的使用和质量是否合格,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因此,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是否约定解决质量问题的具体办法,如未约定,应与开放商就质量问题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出现质量问题时,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无法协商解决,购房人应注意在保修期内起诉。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觉得保修时间太短,可以尝试同开发商补充约定延长保修期限。
同时,在验收房屋时,如购房人自己无法验房,可聘请专业的验收公司进行验收,并要求监理公司对装修工程进行实时监测,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拒绝在验收单上签字,要求开发商及时进行维修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装修公司低价不低
魏女士拿着几家装修公司的“套餐”报价单犯了难,包工包料,从3万多到10万多元不等,装修工序大体相同。由于预算有限,魏女士最终选择了较为便宜的装修公司。结果,装修工程一开始便回不了头,合同中未曾约定的增项越来越多,且都是看似不起眼却关系工程推进的重要环节。最后结算时,实际装修款竟然比报价最高的装修公司还要多,魏女士懊恼不已,将装修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装修公司恶意在装修合同中遗漏的项目,如明知原告魏女士购买的二手房系1993年建造的老房子,应在设计装修方案时告知原告铲墙和做防水,被告却故意没有告知,导致原告多支出的费用,应由装修公司予以赔偿。对于装修前征得原告同意的增项属于合理增项,多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提示]装修是一个系统工程,大到地砖橱柜,小到一颗螺丝钉,每一套房屋都有自己的需要和用量。如墙皮的铲除,不少“套餐”装修合同故意略去此项内容,不知内情的房主以为省掉一笔费用,然而,许多二手房或施工质量一般的商品房在交房时墙皮腻子质量较差,需要铲掉重新刮腻子。一旦遇到这种情况,装修公司就会要求房主增加项目,从而多出一笔费用。因此,本着对自己房屋装修负责的态度,法官建议房主在确定装修公司前应尽可能掌握自家房屋情况,了解整个装修环节,从而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将所有环节、材料和工程量进行书面约定,避免后期增项太多。如果房主确实没有时间了解装修过程,那么在选择装修公司时,一定要挑选信誉好、技术好,并在以往的装修实例中鲜有增项的装修公司,不要被表面的低价所迷惑,从而给自己的装修留下太多遗憾。
装修队省钱不省心
李先生人到中年购买了第二套房屋。总结第一套房屋的装修经验,李先生决定亲自设计、亲自购买建材,由普通的装修队进行施工,杜绝装修“水分”。本以为这次不会花冤枉钱,没想到装修工人打散工,常常这家活没干完,又跑另一家,工程时间一拖再拖。验收时,装修多项环节工艺不过关,李先生找人返工,瓦工早已拍拍屁股——走人了!想要诉至法院,才发现装修游击队没有注册没有资质,根本状告无门。李先生返工损失无人赔,只得自认倒霉。
[提示]对于普通的装修施工队,房主虽然免去了税金、家装公司抽成等中间费用,但花费的精力也相应增多。装修施工队的选择一定要谨慎,仔细查验合同承包方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有装饰施工资质。签订装修合同时,尤其要注意明确开工、完工日期和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不要笼统地用“国内知名品牌”等字眼,防止为装修队拖延工期“创造”条件,以次充好。
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5%。这种付款方式在工期过半时,房主已经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在后期出现问题或装修队不见了,房主的经济损失就比较大。所以,建议房主在签订装修合同时,最好将首付压低至30%,中期交纳30%,通过交款时间限制装修队。
装修意外无人担责
刚装修完的王先生还没有从入住新房的喜悦中醒过来,就莫名奇妙收到一纸传票。原来是装修时一名工人不慎受伤,当时送去医院治疗,王先生也不以为意。没想到受伤工人竟然起诉王先生要求赔付医药费等费用。王先生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但是找不到包工头,又没有其他证据,可谓有理说不清,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先生与建筑公司(施工队)之间应为承揽合同关系,施工人员发生人身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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